〔自由時報記者彭健禮/苗栗報導〕苗栗縣通霄鎮民余光富95年設局殺害妻子羅淑芬,製造溺斃魚池假象,企圖詐領600萬元保險金,苗栗檢方去年10月依殺人罪起訴並求處15年以上徒刑。余光富的子女向苗栗地檢署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,審議委員昨天裁定,各獲34萬4905元、50萬4523元。
溺死妻 擬詐領保險金
苗栗地檢署發言人、主任檢察官林李嘉說,余光富的子女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,各申請補償法定扶養義務費100萬元、精神慰撫金40萬元;經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審核後,就案發時2人的年齡計算到法定成年20歲,因此,余光富的兒子可獲得4萬4905元、女兒則為20萬4523元。
分獲34萬與50萬餘元
另,精神慰撫金部分,因2人長期和母親居住,與母親關係親密,突遭母親橫死變故,精神痛苦不可言喻,所以核准2人精神慰撫金各30萬元;合計兒子獲得34萬4905元、女兒50萬4523元,一次支付。2人若不服審議委員會的決定,可於收到判決書後30日內,向台中高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申請覆議。
余光富與羅淑芬在76年結婚,育有1子1女,因感情不睦分居,羅淑芬85年攜子返回台北娘家長住;余光富在95年7月以羅淑芬做為被保險人,向4家保險公司投保,保單保額共600萬元。
余光富於投保2個月後,以母親住院需人照料,誘騙羅淑芬返回婆家,9月28日佯稱要釣魚加菜,要求羅淑芬買午餐,送到通霄鎮南和里的池塘給他。
羅淑芬買了麵包、飲料送給丈夫,余光富趁機將她推落水塘,摀住她的口鼻,把她的頭壓入水中,導致她嗆水窒息死亡,並將現場製造成羅淑芬意外落水、他奮力搶救的假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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